
文/喬正一
最近,社會版面上出現名人的非婚生子女及拒絕認領該子的新聞,引發了許多的爭議與討論。本文想搭乘日本動漫中多拉A夢的時光機回到過去,借用知名宮鬥劇《甄嬛傳》中「滴血驗親」的經典情節,帶大家一起看一看《民法》的《親屬篇》與《家事事件法》是如何處理「婚生子女推定」、「否認子女之訴」、「認領」以及「確認親子關係訴訟」這些複雜的親子法律關係。
一、親子關係的法律認定:婚生推定與非婚生認領
(一)根據《民法》第1063條的規定,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懷上的孩子,這個孩子就會被推定為夫妻的婚生子女,不管其真正的生父到底是誰。換句話說,即使甄嬛的孩子是果郡王的骨肉,可只要在法律上她仍是雍正皇帝合法的妻子,那麼她所生的孩子法律上就會被視為是雍正的婚生子。這就是「婚生推定」制度,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家庭倫理及親子關係身分的安定性,但這項推定並非絕對,也可以被推翻。
(二)當現實情況與法律推定不符時,當事人是可以依法提起「否認子女之訴」[1]。依照規定,夫妻任一方或子女本人,在知道實情後的兩年內都可以提出訴訟[2];如果孩子當時是未成年,這兩年的時效可從成年後開始計算。這套制度在過去舊法的時代原本只保障丈夫有提訴權,可後來因為對兒童權益的重視,新法讓母親與子女本人也能提起訴訟。
二、否認子女之訴:誰可以提?期限怎麼算?
根據《民法》第1063條第2、3項與《家事事件法》第64條,以下這些人可以提起否認子女之訴:
(一)法律上的父親(雍正),在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婚生子後,必須在兩年內提訴[3]。
(二)母親(甄嬛),同樣在知情後兩年內可以提出[4]。
(三)子女本人,在知道自己不是婚生子之後的兩年內也能提起;若當時未成年,則可以等成年後再開始起算兩年[5]。
(四)如果上述當事人在期限內去世,對其繼承權會受影響的人(比如其他皇子)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提起訴訟[6]。
(五)如果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在訴訟期間死亡,繼承權受損的人可在得知死亡後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,但若原告死亡已超過兩年,就不能再承接訴訟[7]。
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即便果郡王是孩子的生父,但因為他不是法律上的父親,所以他無權提起這類訴訟。這也反映出台灣法律所強調的是法律上的身分與家庭秩序,而不只是單純的血緣關係。
三、非婚生子女要如何「認祖歸宗」?──認領制度解說
(一)《民法》對於非婚生子女設有認領制度[8]。如前文所述,如果甄嬛是在與雍正婚姻存續中生下孩子,即便生父是果郡王,孩子也會被視為婚生子,法律上推定是雍正的孩子。
(二)根據第1065條第1項,生父只要「認領」非婚生子女,該子女即視為婚生子女;甚至「曾由生父實際撫育」的,也可視為已認領。生父可以親自去戶政機關登記認領,這叫「一般認領」,需要和生母一起簽認領同意書;若生母不配合,生父也能單獨辦理,但必須提供DNA鑑定證明。
(三)另一種是「擬制認領」(也就是生父有實際撫育的行為與事實,在法律上即視為認領),即使沒有正式登記認領,但只要有持續撫養孩子的事實,例如支付扶養費、共同生活等,法律上也會視同認領[9]。此時,孩子可以據此請求辦理認領登記。
(四)如果甄嬛希望果郡王認領孩子,但果郡王打死不認,那麼甄嬛可以對他提起「認領之訴」,透過法院判決來確立親子關係,這叫「判決認領」[10]。
(五)孩子自己也可以對果郡王提起認領之訴[11],如果孩子還未成年,就由法定代理人(如甄嬛)代為提出。
(六)假設甄嬛為了保護自己,不願讓果郡王認領孩子,甚至否認他是生父,只要果郡王具備認領的條件,法律上仍允許他單方面認領。只要他認領後,就有扶養義務,並享有監護權與探視權。若甄嬛拒絕合作,果郡王可向法院提家事訴訟,請法院協助行使父權。法院會從孩子的最佳利益出發,判決是否讓果郡王行使探視與扶養義務。
(七)雖然原則上生母不能阻止生父的認領,但在特定情況下,她仍能捍衛孩子的最佳利益。比如,她有證據證明果郡王的認領會傷害孩子,或證明雙方根本沒血緣關係時,就可以依法提起否認訴訟,請法院撤銷認領。
四、如果生父拒絕驗 DNA,怎麼辦?
(一)法院不能強迫果郡王驗DNA,但可以根據其他事證判斷親子關係是否存在。也就是說,即使果郡王拒絕鑑定,法院可以考慮他是否有撫養孩子的行為,並評估他不驗DNA的理由與態度,來推定是否構成「證明妨礙」,進而認定他與孩子有親子關係。
(二)在法院審理認領之訴時,如果被告果郡王拒驗DNA,法院可以依《民事訴訟法》的規定,推定這些行為與態度對他是不利的事證。也就是說,果郡王愈打死不驗,反而愈可能讓法院傾向相信甄嬛所主張的親子關係[12]。
五、認領訴訟與確認親子關係訴訟有什麼不同?
(一)這兩種訴訟雖然都跟親子關係有關,但性質不同:「認領訴訟」是形成之訴,目的是讓認領生效;而「確認親子關係訴訟」則是確認之訴,其目的在於確認親子關係是否存在。前文我們已經介紹「認領之訴」,接下來,我們舉以下幾個例子來說明「確認親子關係訴訟」,比方說:
1、如果甄嬛在與雍正結婚前就懷孕,雖與雍正、果郡王都有過性關係,後來為了名節,甄嬛騙雍正說這個孩子是雍正的龍種,並與雍正結婚,但這個孩子因為不是在甄嬛與雍正的婚姻關係存續中懷的,就不適用婚生推定。多年後果郡王發現這個孩子長得越來越像他自己,懷疑孩子是自己的,因為該子不受「婚生推定」,那麼果郡王便可以提「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」[13]。
2、又假設雍正得知孩子不是自己的,怒火中燒毒殺了果郡王。甄嬛想報復,決定在雍正病危之際提確認親子關係之訴,確認孩子是果郡王的孩子,假設,這個孩子具有婚生推定身分,甄嬛不能直接提起訴訟,她必須先打贏「婚生否認之訴」,才能進一步提「親子關係確認之訴」。
3、假設雍正死後爆發皇位爭奪戰,雍正的另一個妃子的兒子A為爭遺產,在雍正死後兩年才對甄嬛之子提起確認「不是親子關係」的訴訟。雖然他基於繼承權有被侵害之虞而提起確認訴訟,有確認利益,可以提起訴訟,這一點沒有問題,可因已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,因此會敗訴[14]。
(二)《民法》第1063條中的「否認婚生子女」訴訟,只能由父母或子女本人提起,且要在知情兩年內提起訴訟,這是一種「除斥期間」,時間一過就不能再主張。
(三)《家事事件法》第64條擴大了提起訴訟的人,只要是因婚生推定而繼承權有損到害的第三人,也都能提起訴訟。比如,其他皇子若發現甄嬛之子實為果郡王之子,如此會嚴重威脅並影響到自己的繼承權,也能提起「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」的訴訟。
(四)此外,家事事件法第67條中提到的「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」,這是屬於程序上的規定,跟第64條的「否認子女之訴」不一樣。前者比較偏向「程序性」,後者則是處理實際親子關係的「實體性」問題。如果你是基於「繼承權可能受損」而想請求法院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,那麼依家事法第64條的規定,就必須在一年內提起訴訟,否則就會被認定為逾期而無法主張。
六、血緣真相 vs 家庭安定:法律怎麼選?
法律制度總在血緣真相與家庭秩序中尋求平衡。過去,大法官曾表示為了維護家庭和諧,認為親生父不得對婚生子提起否認訴訟。但近年來,隨著兒童權益的提升,法界逐漸承認孩子有權知道誰是親生父母。
未來若有修法機會,或許可針對已分居、雙方願意驗血、或孩子實際由生父撫養等情況,適度鬆動「婚生推定」的限制,讓法律更貼近真實與人情。
七、小結與建議
總體來說,台灣現行法律在婚生推定與認領制度之間,試圖找到一個平衡點。但隨著社會觀念轉變,制度也應與時俱進。例如,更普遍引進DNA檢驗、簡化訴訟流程、賦予子女更主動的權利確認機制,都能幫助孩子清楚了解自己的身世,也保障他們的法律地位。
親子關係,不只是血緣或戶籍上的問題,更牽涉到一個人的身分認同與人生權益。我們穿越時空,透過《甄嬛傳》這部劇情豐富的宮鬥影劇來討論民事法上的否認、認領與確認親子關係訴訟,我們看到的不只是戲劇的張力,更看到法律背後對家庭倫理與人倫秩序的深刻關懷。
[1] 民法第1063條第2項、第3項規定
[2] 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
[3] 民法第1063條第2項、第3項規定
[4] 民法第1063條第2項、第3項規定
[5] 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
[6] 家事事件法第64條第2項規定
[7] 家事事件法第64條第3項規定
[8] 民法第1064至1067條
[9] 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
[10] 民法第1067條第1項
[11] 民法第1067條第1項
[12]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親字第183號判決
[13] 95年台上字第1155號判決:「「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,僅限於依 民法第1062條及第1063條第1項推定之婚生子女。 倘係不受上開推定之婚生子女提 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,即不受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,亦非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之對象,自非不得提起。」
[14]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8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