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文/喬正一
一、案例事實
若家中有兄弟姊妹,長年對父母不聞不問,卻在長輩過世後立刻要求「家產應該一人一半吧」,這樣的情況難免讓人感到不平,也會引發疑問:這樣的人,真的還有資格繼承遺產嗎?
這是一個真實案例,但有稍微改編。大哥從小深受父親疼愛,成績優異,家中全力支持他出國留學,最終順利取得美國知名大學博士學位。然而,取得學位後,他長年定居海外,回台次數屈指可數。每次回來也僅是短暫吃頓飯便離開,家中大小事全由小妹與父母處理。
十多年來,大哥幾乎未曾打電話關心父母。直到父親罹患癌症,小妹聯絡他,希望他能回來陪伴父親走完最後一程,但他以實驗室工作繁忙為由推辭。直到父親病危,他才匆匆回國,但此時父親已無法言語。父親喪事剛結束,大哥便要求遺產「兄妹平分」,讓小妹與母親十分憤怒。母親更表示願意出庭作證,說明大哥多年來未曾盡過照顧之責,認為他不應分得任何遺產。
二、爭點
1、父親是否曾立下遺囑?若無遺囑,該如何處理?
2、什麼是特留分?能否將遺產全數留給某一人?
3、父親生前是否明確表示過不讓大哥繼承遺產?
三、法律解析
(一)根據《民法》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,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,而被繼承人曾明確表示不得繼承,即可依法剝奪該繼承人的權利。所謂「明確表示」,不一定要寫在遺囑中,只要有證人能證明被繼承人曾表達過此意,便具有法律效力。
(二)什麼是「特留分」?能否將遺產全數留給某一人?
1、根據《民法》第1187條規定,遺囑分配遺產時雖有自由,但不得違反「特留分」的規定。「特留分」是法律為法定繼承人保留的一部分遺產,即使再怎麼想將遺產全數留給某人,也無法完全排除其他法定繼承人。
2、以本案為例,假設父親過世,法定繼承人為母親與兩名子女,遺產應平均分配為三分,每人可得三分之一。倘若父親的遺產總額為三百萬元,每人依法可分得一百萬元。然而,假設父親生前曾立下遺囑將全部遺產指定留給母親與女兒,這樣做並不合法。因為根據《民法》第1223條規定,配偶與子女的特留分為原繼承應得份額的一半,亦即每人至少可保有五十萬元的特留分。
3、若家庭成員更多,或涉及單親、隔代繼承等情況,特留分比例會有所不同,但原則不變,即特留分為原應繼承額的一半。
四、重點回顧
(一)要真正剝奪繼承權,需符合以下兩項要件:
1、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構成重大侮辱或虐待。例如長期不聯絡、不探視、不關心,甚至在重病期間也未現身,對高齡父母而言,這是極大的精神折磨,亦可構成法律上的精神虐待。
2、被繼承人曾明確表示不讓該繼承人繼承。若生前多次向親友抱怨,表達失望與憤怒,且有證人可出庭作證,即使沒有遺囑,也有可能成立剝奪條件。
(二)若能證明上述事實,家中可向法院提起「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」,要求法院認定該名繼承人已喪失繼承資格。一旦繼承權不存在,自然也無從主張特留分。畢竟特留分是專屬於「合法繼承人」的保障,一旦喪失資格,這份保障也就不復存在。
(三)不過,要提醒一點。證人畢竟是人,有時可能不願出庭。許多親戚面對家務糾紛時,常會婉拒說:「這是你們家的事,我不方便插手。」因此,若長輩仍在世,最穩妥的做法,就是盡早立下一份清楚的遺囑。因為物證比人證更可靠,也較容易為法院所採信。
五、結論:
很多華人的家庭囿於「大孝顯尊親」的封建觀念,自己辛苦養大的博士兒子竟然最不孝,家裡的錢應該留給媽媽養老,當年送大哥出國早已花光積蓄,再來分財產實在天理不容。這個案例提醒我們,即使一個人有再高的學歷、再亮眼的經歷,若對家人冷漠無情,最終仍可能被法律排除在遺產之外,而往往最孝順與陪伴自己的卻很可能是當初最不重視的那一個孩子。繼承是權利,不是義務。如果連最基本的家庭責任都不願承擔,那麼這份權利,也確實有可能被法律給剝奪。
11Please respect copyright.PENANAJhkZKex6Ul